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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2018~2019学年第二学期期末考试工作安排的通知

发布日期:2019-06-11    作者:     来源:     点击:

各系(部):

随着学院教育教学工作的深化和学分制改革的推进,为适应学院教学工作实际,丰富学生考核、评价体系,结合《关于期末试卷专项督查工作的通报》(鲁劳职院教学督导函〔2018〕1号)有关要求,对本学期期末考试工作安排如下。

一、考试时间安排

2019年6月17-21日:双周班实习考试、单周班考查课考试;

2019年6月24 -28:单周班的实习考试、双周班考查课考试、各系组织考查课考试;

2019年6月27-28日槐荫校区技师部考试;

2019年7月1日长清校区基础考试课考试;

2019年7月2-3日长清校区专业考试课考试。

(二)期末考试考务组织

1.期末考试工作期间,各系根据教务管理系统各班学生名单按标准化考试要求安排考场,并安排系领导巡考,负责检查考场的考试工作情况,以便及时处理考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。

2.考查课、专业课考试组织工作由各系安排,技师部、基础考试课监考工作由教务处协调安排。

3.学生因故不能参加期末考试必须提前办理缓考手续,允许参加补考,按实际成绩计分。无故不参加考试者按照旷考处理。

4.监考人员在考场中不得从事与监考无关的行为,如打手机、发信息、聊天、看书、看报、批改作业、试卷等。

5.对考场中违反考试纪律、经警告仍不改正者,按作弊处理,当场宣布该生作弊,并在试卷上注明“作弊”字样,同时在监考记录上注明该生学号、姓名。

6.考试结束半小时内,监考人员仔细清点试卷,认真填写考场纪录,一并交回各系考务办公室,由教学副主任将作弊、旷考人员录入教务管理系统。

7.各系、技师部负责在每门考试结束后马上对旷考、作弊学生的处理决定进行张贴通报。期末考试工作结束后将本系、技师部全部违纪学生名单信息报送教务处。

(三)期末考试成绩评定与试卷分析

1.评卷工作由各系(部)组织,教研室主任具体负责。

2.期末总评成绩=平时成绩*40%+期末成绩*60%,平时成绩与期末成绩都采用满分100分制。

3.试卷分析时须以班级为单位分析学生卷面试卷成绩(非总评成绩),同一门课多班级开设时,抽样分析比例不低于50%。

4.考试成绩必须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由任课教师录入教务管理系统,任课老师将自己担任课程的成绩从教务管理系统打印,本人签字后一式两份报送系部,系部汇总后留存一份,报送教务处一份。

(四)学期成绩的处理

1.考试有旷考行为者,不享受任何形式的奖励与资助。旷考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录,成绩档案注明“旷考”字样,不准参加学期补考该课程记为不及格课程,请务必通知到每位学生。

2.考试有作弊行为者,取消继续考试资格,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录,成绩档案注明“作弊”字样,不准参加学期补考,并视其情节轻重,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,处分材料存入学生本人档案。

3.一学期经补考后有四门及以上课程(含旷考课程和作弊课程)不及格者,应予以留(降)级。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达到降级规定时,可跟班试读,第二学期补考后视全学年成绩决定升级或留级。凡留(降)级的学生,按规定交纳留(降)级重读费。

4. 学生留(降)级或休学前考核成绩合格课程,可以申请免考,须填写免考申请表,并至少提前2天交到教务处。如未提出申请或提出申请未取得批准同意、擅自不参加考试的,按照缺考论处。

5.《学生学籍管理规定》【鲁劳职院(2017)120号】有关规定(学生手册中有,请再次给学生强调一下)

第十二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,必须提前一周办理缓考申请,由教务处审核后,应当参加学期补考,按实际成绩记分。无故旷考者,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,不准参加学期补考和毕业清考。

第十三条 毕业制作(设计)、顶岗实习等实践性强的教学环节按一门课对待,考核不合格者,不组织补考。

第十四条 学生参加考试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,按时完成答卷。参加考试不交卷者,以旷考论处,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录,成绩档案内注明“旷考”字样。凡考试有作弊行为者,立即取消考试资格,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录,成绩档案注明“作弊”字样,并视其情节轻重,分别给予警告、严重警告、记过、留校察看的处分,处分材料存入学生本人档案。经教育表现较好的,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机会。

第十六条 一学期内经过补考后仍有四门及以上课程不及格者,应予以留级、降级。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达到降级规定时,可跟班试读。

凡留、降级的学生,按规定交纳留、降级重读费。

第十八条 留、降级学生原已学课程成绩达到合格的,可以申请免考。留、降级学生,无特殊情况在留、降级的当学期,不得休学;因特殊情况需休学的,应当先办理降级手续后再办理休学手续。

第三十八条 毕业时不及格课程达到四门及以上者,作结业处理,发给结业证书,不换发毕业证书。毕业时不及格课程达到1-3门者,作结业处理,发给结业证书;学生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申请补考或毕业制作(设计)重做,补考(或重做)合格后,换发毕业证书;顶岗实习不合格的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由所在单位鉴定,经学院审查认定合格后,换发毕业证书。逾期不补考(重做)或补考(重做)不合格者,学院不再换发毕业证书。

第三十九条毕业、结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,均不予补发。经本人申请,学院核实后,可以出具相应的证明书,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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